2015—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》近日公布,與往年相比,今后三年我國農機補貼政策在補貼對象、范圍和流程等方面作了一些調整和創新。
2004年11月1日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實施以來,我國農業機械化迎來跨越式發展的“黃金十年”。據統計,2004—2014年中央財政共安排農機購置補貼資金1200億元,補貼購置各類農機具超過3500萬臺(套)。全國農作物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由2003年的33%提高到2014年的61%,為保障我國糧食安全、加快農業現代化提供了堅實的支撐。
補貼對象擴大到所有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組織
據介紹,此次《意見》***大的變化是對補貼對象進行了修改,將補貼對象從“農牧漁民、農場(林場)職工、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”改為“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”。其中,個人既包括農牧漁民、農場(林場)職工,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居民;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界定可與農業法銜接,既包括農民合作社、家庭農場,也包括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企業等。
農業部農機化司司長李偉國解釋說,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從事農業生產的主體不僅僅是農牧漁民,越來越多的農業生產任務為合作社、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承擔。另外,戶籍制度改革后,農民只是一種職業劃分,很難再從居住地和戶籍上區分。